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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物的分割怎样的
共有物的分割是指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共有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将共有财产分割给当事人各自所有的行为。即使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也要“按份”进行分割。
(一)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将实物直接分为若干份额,由当事人分别享有。比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头耕牛,对于活的耕牛一般不能作实物分割,因为它会影响共有物的价值。但当这头耕牛死亡了,甲、乙可以分割,一人分得一部分牛肉。
(二)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物变卖,对所得价款由当事人按份额分别享有的分割方法。比如,甲、乙合伙做生意。共有一台机器,二人决定散伙,但是谁也不想要这台机器。所以二人协商,将这台机器卖了一万元,每人分得5000元。
(三)作价分割
作价分割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与补偿。
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人对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权,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其本身并非所有权的特殊类型,而只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权利人随时可以提出对物的分割请求,从而以一己之力变更现存的所有权关系而无需对方的协助,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这种形成权虽然也以请求权来表述,但其本质并非请求权,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共有人如何行使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