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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买卖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料图】
2、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纳税人怎样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手续
1、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的,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2、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XXX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