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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目前县政府批准的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投资)金额高于5万元(含)不得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