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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什么?
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具体说来,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地方机关与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1、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5、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除以上六类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第三大类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这里必须是授权,仅仅委托不产生主体资格的取得。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怎样的?
一、是合法行政。《纲要》把合法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一条予以明确规定,它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2)行政职权合法。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二、是合理行政。《纲要》在规定合法行政之后又明确规定要合理行政,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被滥用。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项规律,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比如实施行政处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同时,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
三、是程序正当。《纲要》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回避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程序正当的核心是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因素。事实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程序正当的两个主要要求:
(1)行政程序要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2)要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
四、是高效便民。《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做到高效便民,是强调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宗旨行政。高效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纲要》对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有:
(1)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出发,把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
(3)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五、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客观需要确需变动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的预期。
(2)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3)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但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纲要》继承了《行政许可法》的成果,并把这一原则扩大使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本质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明确了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义务和责任,才能更自觉地推进依法行政。
六、是权责统一。《纲要》把权责统一规定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顺应了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发展趋势。按照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落实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行政职权是公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擅自放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和渎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任何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力,不履行应有的责任。
(2)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一致,即行政责任必须由行政活动的主体担其名,负其责。因为任何行政活动都是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而对行政行为的后果在内部要分清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各自的责任,应属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工作人员来承担,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应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3)行政结果与行政责任相当,即行政行为产生何种结果,行政主体就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如对违反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或作出撤销决定,并依法制裁违法者,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因公益目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但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如征用土地、旧城改造拆迁等),行政主体应负补偿责任。
(4)自觉接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同时,还要创新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