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
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同时也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单独主张债权,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其额外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部分债务,向相应的债务人进行追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就清偿顺序而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为补充。在本规则项下,前提条件显然是后者,也由此产生夫妻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是其外部表现,就夫妻内部而言,承担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中,夫妻一方因超出责任范围承担的债务而对另一方享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法条意思来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第三,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1]例如在“扎某与福某追偿权纠纷案”[(2019)内0522民初8559号]中,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夫妻内部应是按份承担债务。原告扎某向债权人双某、布某偿清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出应承担的部分,向被告福某追偿。夫妻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后,使夫妻另一方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因此,夫妻一方据此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清偿理论亦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分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也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这种追偿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基于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在婚姻关系内部,夫妻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财产价值或数额。该追偿权表现为:在夫妻离婚后(时),清偿者可以就其超出承担责任的部分进行追偿。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2]例案二中,法院认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例案三中,法院亦认为:对于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该案中,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内容真实有效,其应受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内对外的效力是不同的,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因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债权人有效与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基本认同了《民法典》第1089条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并且进一步阐述了夫妻双方关于内部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2款可知,夫妻双方享有追偿权,即一方超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另一方追偿。[3]
夫妻一方可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行使追偿权
1.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原则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概括,使其具有一些基本属性,如概括性、直接性和关联性。确定案由的目的是将案件的性质进行提炼、概括,让当事人和法官通过案由就知道该案的基本性质,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方向。如果案由过大就不能突出重点,案由过小则不能反映全貌。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规定: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追偿权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均为第三级案由。所以从案由级别来讲在适用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那么此时需要考虑的就是究竟哪一个作为案由更能体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案情来看,“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团体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内部追偿行为。由此可见,这不仅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范围过于宽泛,不能体现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追偿权纠纷”则与案件的关联性更强,对此类案件能够进行更好地提炼与概括。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案由问题的认识不同。因此,同样的案情,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与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数量几乎各占一半。如在“尤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新0103民初11036号]判决书中写道:“双方离婚时,除需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应当对债务的分担问题进行约定,若未进行约定,双方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审理。”该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对债务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则离婚后夫妻一方因履行债务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应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然而在例案一中,同样的案情,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妥,应更正为追偿权纠纷”。由此可见,实践中对案由的适用并不完全统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只是列举了迄今为止出现的案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说明何种案情适用何种案由。
从笔者搜集研究的案件来看,无论是以“追偿权纠纷”还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对案件的审判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但是会对司法研究和学习产生一定的阻碍。
综上所述,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但并不是绝对必须以“追偿权纠纷”为案由,其只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
2.追偿权的适用范围
虽然夫妻债务发生在婚姻法领域,但由于其本身属于债的范畴,故关于其性质的界定仍应从债法的视角予以观察。[5]从整个民法体系来看,我国民法上的多数人债务体系只承认连带债务和按份债务两种形态。《民法通则》第86条、第87条只规定了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6]第177条、第178条维持了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二分法。《民法典》第307条更是从根本上否认了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种多数人债务形态之外另设形态的可能性。按照《民法典》第307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的例外情形,均应按连带债务处理。然而《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1089条仅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作进一步解释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第2款也只规定了“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唯一明确的是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从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在我国民法体系上更接近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规范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以夫妻双方所负担的清偿责任为核心;其次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以追偿权为核心。内部追偿关系是夫妻共同债务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性质认定和处理不应局限于婚姻法领域,以至于因婚姻关系而受到诸多限制,应同时从债法视角予以考察。
夫妻间的追偿关系源于夫妻一方对外承担了超过依据其内部关系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然而,在笔者搜集研究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例特殊的判决:在“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7)粤06民终3792号]一案中,法院判决这样写道:“追偿权纠纷仅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和合伙债务追偿权,本案是当事人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为何前文已有论述,此处单论判决书对追偿权纠纷的适用范围定义,法院认为追偿权纠纷只能适用于担保责任追偿与合伙债务追偿,此范围似过于狭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何种案由应适用何种案件作出规定,《民法典》只在第178条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未表示追偿权纠纷不可发生于夫妻之间。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夫妻作为一个团体的对外债务已经清偿,与此同时,在夫妻内部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内部追偿关系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夫妻内部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其实质是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追偿权行使,此种表述较“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更为精确。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关系,而追偿是夫妻间在债务清偿后的内部分担问题。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经超额履行债务的夫或者妻享有针对另一方配偶的追偿权及追偿权行使。[7]因此,追偿权纠纷可以适用于离婚后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垫付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