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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整理如下:
第一步:申请。
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
a.结婚证;
b.有效身份证件;
c.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d.书面离婚协议
第二步:受理
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1、初审无误——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初审发现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有权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第三步:冷静期
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
1、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亲自到场——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内,双方都愿意离婚——耐心等待冷静期届满
第四步:审查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即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第31-60日内):
1、双方未在31-60日内共同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申请发证!!)
2、双方在31-60日内共同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
(1)不符合,不予办理(可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2)符合,按照规定予以登记
审查所需材料:
a.结婚证;
b.有效身份证件;
c.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d.书面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五步: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就是民法典实施后新的离婚登记流程。程序上增加了申请环节,给了夫妻双方反悔的机会;时间上也有了限制,“闪离”已成为历史。
《民法典》也许想告诉我们,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