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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河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假组成:
1、基础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来说,产假最基础的是98天,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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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综上可知,一般来说,河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河南额外增加产假90天=188天。
产假工资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产假前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照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未婚是可以休产假的。有权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需要区分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公司都应当批准其享受产假。
但是,未婚生育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以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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