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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公司有没有责任
【资料图】
做骑手,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上班期间公司有责任,如果是下班时间,公司没责任。从法律上看外卖员送外卖途中意外。需要承担责任的是雇主和侵权方。顾客是被服务者,与外卖员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损害或劳动关系,因而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二、骑手送餐途中撞伤路人,谁为赔偿买单
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外卖平台运营商只是通过外卖App向配送平台公司提供居间媒介信息并收取服务费,与骑手没有雇佣关系,也不参与配送业务经营,故外卖平台运营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由用人单位代替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这一追偿权作为权利,用人单位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若骑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配送平台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骑手追偿。
三、外卖骑手的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是否有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的合意;其次,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最后,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
1. 是否具有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
这种“合意”要求双方存在“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骑手随意加入某个送餐团队,又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自己工作的公司名称都不清楚,则可认定双方没有缔结劳动关系之合意,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2. 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
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者将自己置于企业的控制管理之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对劳动者内心产生强制干预,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根据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查骑手对每日完成的送餐数量判断其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全日制用工时长,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来确认骑手与配送服务商还是平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例如,在本人办理的谢某某与某网红咖啡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骑手谢某某负责为咖啡店(咖啡店将配送业务外包给天津某配送服务商)提供送餐服务,但谢某某不受咖啡店的管理和控制,而是通过其手机中app软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接单后的送餐工作也无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可以转单给其他人)。
谢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工作时间自由,故法院判令谢某某与咖啡店不成立劳动关系。
3. 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通常这一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最主要的生活收入来源。
当前,兼职外卖骑手仍为当前互联网用工模式下的主流,他们利用闲暇时间从事“打零工”的送餐服务,报酬根据配送的订单数量计算,多劳多得,因此兼职骑手对平台公司的经济从属性较弱,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系松散、临时的劳务关系。
对于将送餐业务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全职骑手来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骑手,审判机关需要重点审查向骑手支付工资的是配送服务商还是平台公司。
如果平台公司直接向骑手支付工资,且工资按月结算,工资金额也相对稳定,骑手的工作时间达到了全日制用工时长,则可以判定骑手系与平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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