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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对身体有一定损伤性,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以及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潜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由此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每一位运动员因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都将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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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足球比赛踢伤对方要不要赔偿?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
1、足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对身体有一定损伤性,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以及不可避免的,双方应当预见到该项运动潜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由此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每一位运动员因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都将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2、在冲撞激烈的足球比赛中,为了抢球或者进球而故意用脚踢对方球员、从背后铲球致人摔倒在地等,由此导致对方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比赛规则、体育精神,也构成了侵权损害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受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致害方赔偿。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析: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则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足球运动作为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出现正常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活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黎栋律师简介
黎栋律师,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损害赔偿,股权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投资纠纷。本律师将尽力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