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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资料图】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货物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孙逊律师解答: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孙逊律师解析: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逊律师简介
孙逊,法学硕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律师拥有 8 年执业经历,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法、知识产权、公司与并购、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提供相应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常年在众多法律领域为客户在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提供诉讼及仲裁代理服务,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