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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只能查阅一次为限,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此前曾经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其之后对同一事项知情权的丧失。
(资料图)
网友咨询:
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次数限制吗?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解答: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只能查阅一次为限,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股东此前曾经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其之后对同一事项知情权的丧失。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解析: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只能查阅一次为限。
股东知情权分为主动的行使和被动的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 向公司申请 查阅公司会计账本、说明查询目的,公司十五天内未回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如下: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张晏维律师简介
张晏维: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高级律师,独立董事,内核委员,讲师,并购交易师,科技创新创业导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会计本科,全国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公司股权实务全书:案例范本疑难问题解答》、《企业知识产权痛点法律问题解决之道》、《企业全程法律顾问》等书籍编委会委员。在法律与财务会计、税务筹划、资产评估、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资本运作全面结合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完成上百家公司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基金、信托、资产证券化、投融资等业务。担任诸多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