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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子患病生活困难,丈夫应当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丈夫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妻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丈夫主张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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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了丈夫不给钱怎么办?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陈艳艳律师解答: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子患病生活困难,丈夫应当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丈夫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妻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丈夫主张扶养费。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
(1)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陈艳艳律师解析: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陈艳艳律师简介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温州市民商事委员会委员,四级律师,具有医学理论背景。有在法院工作的经验,理论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熟悉各类民事纠纷,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