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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都想要宠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都是追求情感价值,法院一般都是会先主持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会考虑该宠物是由哪一方购买、日常由谁陪伴、照顾以及双方是否有时间照顾宠物等因素,来决定宠物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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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养的猫狗等宠物,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黄婷婷律师解答:
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涉及的宠物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等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道理很简单,宠物类财产除了价格属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张地说,宠物往往是部分群体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宠物类财产是“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大多数人也已经予以认可。
在双方都想要宠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都是追求情感价值,法院一般都是会先主持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会考虑该宠物是由哪一方购买、日常由谁陪伴、照顾以及双方是否有时间照顾宠物等因素,来决定宠物的最终归属。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规定,宠物是财产的一种,宠物主人对宠物享有所有权,其他人侵害宠物主人所有权的,宠物主人有权基于财产所有权受侵害而排除妨害或请求保护其权利,离婚时争养宠物与争夺其他财产在法律上并无差异。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黄婷婷律师解析:
若只有一方想要所有权,另一方想要这家补偿款,那么就需要请求分割折价补偿款的一方举证证明宠物的目前价值,或者双方能够就该宠物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会在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宠物的所有权归属、价值进行处理分割,但若提出诉求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价值,或者双方无法就宠物的价值认定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宠物的价值不能像一般动产一样,简单进行评估认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只处理宠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对价值问题不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资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同,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在与宠物的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其当成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而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需求和心灵寄托。
对于宠物“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调解或判决阶段,通常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饲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黄婷婷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熟悉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各种问题,从案件分析到最后判决,一站式服务,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