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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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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有什么区别?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平律师解答: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或“在手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平律师解析: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此外,从存在有学理角度上的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吴建平律师简介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十年,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领先。为人踏实可靠,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语言表达精准流畅,概括力强。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愿真诚为当事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