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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资料图】
网友咨询:
小区高层玻璃被风吹脱落,是否构成高空坠物?如何认定高空坠物?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肖遥律师解答:
高空抛物是指人故意的行为,而玻璃被风吹落是一种过失行为(没关好窗户,或玻璃镶嵌不牢固等),没有主观故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
1、物业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门窗是业主自行更换,则业主全责
2、意外坠落业主和物业管理人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双方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3、租户的话,不能证明自己在租赁期间和使用中不存在不当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罪,认定依据是存在主观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根据有关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第二款意思是,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肖遥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罪也是回应了比较引起关注的社会事件。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在高空抛物的认定中,对“高空”和“物品”的认定成为关键,应当注意以下重要问题:一是“高空”的认定。高空是指“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
对于“物品”的认定,上述文章指出,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找不到坠落物的责任人,整栋楼的所有业主都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所有可能的侵权者均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不是侵权人,他们需要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254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应当给予可能的赔偿。给予造成损害的使用者。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其休息、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为侵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人,首次明确规定了抛物、坠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则。本条确立的高空抛物线法则主要是基于对被害人的救济,即在被害人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为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考虑,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便受害者得到救济。事实上,这项规定更大的作用是震慑高空抛物线物体的违法行为,督促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肖遥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