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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资料图】
网友询问: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企吗?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解答:
不完全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企业属于正部级。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胡国庆律师简介
胡国庆律师 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总部并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胡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近15年法律从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重大复杂及疑难争议解决、资本市场、公司法与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