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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条件放宽一点,学历设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设置全日制,可以设置学士学位证,让更多的人充分竞争,选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
(相关资料图)
网友询问:
多地公务员遴选要求全日制本科,对于这个要求是否是就业歧视?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白晓明律师解答:
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在公务员遴选中进行学历限定一般不属于歧视。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学历的不同,仅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遴选办法》规定: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从上述规定来看,其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才能报考遴选考试,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仅享有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力,故各地做法失之偏颇。
两种教育形式 不应区别对待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日制教育形式,还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都属于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都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选作为基层选拔优秀人员的方式,应当更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把政治思想与工作能力考查作为第一考量,优秀的干部不应因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成为发展的“绊脚石”。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白晓明律师解析:
我国为消除就业歧视做出巨大努力,但现阶段还未能完全消除。
1、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表现得最为严重的就业歧视来源于现存的户籍制度,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增加了流动就业迁移成本和流动成本,限制了劳动者在平等基础上自主择业的权利。
2、性别歧视。 在就业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雇怀孕以及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就业市场上,明确限制性别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许多单位虽然表面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是一进入面试程序就“男性优先”。
还有某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从性别歧视问题来看,突出的是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遭遇的性别歧视,也有些用人单位也根据自己的意愿只招收女性或者女性优先,这也构成对男性劳动者的歧视对待。
3、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女性,年龄在22岁~28岁。同时,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将用人的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
4、身高歧视。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在中国,社会上普遍嫌矮爱高,认为身材欠高人士形象不佳,此非工作能力有什么缺陷。
而身高多由遗传因素决定,非个人们所能控制的。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公告上对求职者的身高做出硬性规定,身高未“达标”的求职者,连面试机会都被剥夺。也有的单位,如某地的教育部门重新认定教师职业资格时,规定身高160厘米以下的男性不得当教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晓明律师简介
白晓明律师,2002年7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2007年7月起执业。曾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