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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时代是一个新兴的自媒体时代,相对于以前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的媒体形态而言,微博、微信、短视频等网络自媒体传播的交互性更强、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导致网络媒体侵权的成本降低、影响甚大。侵犯他人名誉权如何处理?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侵犯他人名誉权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普及,在各类网络群聊中的言论成为严重影响涉事人名誉甚至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各种信息在惊人的网络传播速度下,其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杀伤力”是前所未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个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而个人自身的主观评价不属于客观社会评价,不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名誉感受损不代表名誉权受损。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998条、第1183条规定,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私益诉讼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传播程度、造成的精神受损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来考虑。但是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就不能提出赔偿损失,仅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