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的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被特许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被特许人合同签订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且即使已经履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被特许人依然可以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该判决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如何利用“冷静期”条款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规则指引。
律师补充:
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被特许人的非恶意违约行为促成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仍可认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被特许人诉请依约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予支持。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自身不规范使得被特许人的经营面临重大知识产权风险,应当赋予被特许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风险都赋予被特许人以合同解除权。是否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被特许人和特许人的主观状态、知识产权风险是否切实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该风险对于被特许人履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