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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福利分房的制度几乎一直贯穿了整个20世纪的下半叶。有人曾经比喻说,那时的单位就像是无所不能的家长,职工是单位的孩子,单位除了是工作和领取工资的地方,还要负责为职工提供一系列的福利。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单位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从集资房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集资房是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修建的低价房,集资房的责任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共同承担的。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律师补充:
对于集资房产权全部属于单位的,员工与第三人签订转让集资房协议的。因房屋产权由单位所有,单位员工只享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员工转让该集资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于集资房产权属于员工个人的,员工签订集资房转让协议的。因产权已属于员工个人,员工对房屋产权享有处分权。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只是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此种情况下该协议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对于产权属于单位和员工共有的,员工签订转让集资房协议的。因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双方共同所有,故,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的共有物处理原则执行。
律师结语:
严格意义上说,认定集资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大的裁判趋势,而且根据检索出的案例分析,由于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此类案件的裁判工作,所以,根据当前情况分析,基层法院在裁判时,对此问题(集资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较大分歧,判决结果不尽一致。但越是到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趋同性较为明显。即,统一倾向于认定所涉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