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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生活愈加丰富,在此背景下,人们从事各类活动均离不开合同,合同不仅是对自身、他人的约束,更是保障双方权利的有利方式。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主动支付违约金是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吗?
律师解答:
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向守约方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为违约金,用以补偿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守约方有选择权。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合同继续履行下去。至于选择何种承担方式,都是由守约一方决定的,失信的一方是没有权利作出选择的,不然对守信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因为一方违约造成了合同的延期履行,守约方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补充:
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基于违约,均可与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倘若在违约金与合同解除之关系上作不同处理,会引发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之间不恰当的区别对待,故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亦应处于并行不悖的适用关系。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行使解除权的正当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解除场合,法政策上恪守并行关系的理由则是,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构造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而合同解除则是合同履行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摆脱合同关系,转求更优选择的救济手段。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支付违约金并非是一方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正当理由,而是行使合同解除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之一。合同一方能否解除合同,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