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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讲,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而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相较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上处于强势地位。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考虑,立法者在《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方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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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答: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应对履行上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保财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保单投保人声明处加黑加粗,表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合理提示。侵权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