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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不是获取名利的手段和阶梯,其根本是促进人类社会从个体到群体的身心健康。《黄帝内经》说:天覆地载,万物备悉,莫贵于人。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比任何金钱等天地之间的万物都要尊贵。然而随着医院市场化的经营,过度医疗已泛滥成灾。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魏妮娜律师解答:
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判断:一是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二是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相关情况。
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与伤者损伤程度相平行。一般而言,受伤程度越重,住院时间越长;反之,则越短。任何损伤都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医疗终结时间问题。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定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确定(医疗终结时间等于住院时间加上必要的门诊时间)。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医院方面无疑对于伤者伤情、选择何种治疗方案以及需要多长的住院治疗时间最为了解。因此,法院向伤者的诊疗科室尤其是经管医生进行调查极有必要。
魏妮娜律师补充:
过度医疗行为是医疗机构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认定过度医疗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加害人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第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第三,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据此,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过度医疗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存在过错。第三,过度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