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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利益的不断分化,民商事案件蜂拥而至,当事人对诉讼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囿于证据立法的疏漏和诉讼观念的缺失,各级人民法院大量采信单位提供的证据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由于单位作证这一新生事物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证明作为诉讼证据的收集程序、作证形式、效力判定和采信条件等的理解参差不齐。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如何?
魏妮娜律师解答: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尽管表面上看类似于证人作证的行为,但由于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其性质上属于书证。无论制作主体是否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这种书证均与公文书证无关,类别上属于私文书证应无异议。究其内容,证明文书一般记载的是描述性的内容,故可以将其理解为报导性文书。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魏妮娜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单位证明文书,在有疑义时,可以对单位以及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证据与调查收集证据不同,是法院审核证据的内容,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同,不受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的需要,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制作证明文件的经办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时,可以理解为有传唤制作材料的经办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这里的传唤经办人出庭作证,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但仍然是调查核实证据的性质。出具证明文书的单位以及制作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对于证明文书的真实性不能形成有效的心证,该证明材料也因其真实性真伪不明而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