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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该不该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在一段感情中付出了金钱时间,结果最后两人一别两宽,难免会有不甘心的情绪。所以,很多人会在分手后向对方索要分手费作为补偿。现代生活中,婚恋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性格爱好、经济利益等原因,恋人分手、夫妻离异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人分手快乐,再见还是朋友,有些人分开时死缠烂打,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甚至以不雅视频来威胁、恐吓对方,索要巨额财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恋爱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
魏妮娜律师解答: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通常在生活中用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意思表示真实( 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魏妮娜律师补充: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双方自由恋爱,均无配偶,约定因恋爱终止而给予的“分手费”一般有效。如果双方同居、恋爱,但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一般认定“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系遭受“单身”欺诈,而有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该分手费系赔偿损失的,则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