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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理论上讲和所判刑期没有必然联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逮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魏妮娜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逮捕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处理,也没有决定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内容,更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的效力。
魏妮娜律师补充:
实践中,肯定也是会考虑刑期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有必要逮捕。至于有没有用于判断是否逮捕的刑期长短标准,那肯定是没有的。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不捕典型案例,明确告诉我们,逮捕不逮捕和刑期(尤其是是否为三年以上或以下刑期)没有必然联系,不逮捕不意味着就要判缓刑。
在适用逮捕条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四点:第一,证据要件是指有犯罪嫌疑,而非以嫌疑人有罪为判断标准,具备证据要件并非作出有罪认定。第二,刑罚要件是指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须达到极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第三,社会危险性要件必须获得独立审查与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形必须有事实根据即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等同于主观猜测、怀疑的抽象的危险性。第四,证据要件与刑罚要件为逮捕的基础条件,社会危险性要件是必要条件,须同时具备方能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