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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是能够比较公平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权益纠葛的一种优先选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出庭应诉,这样的解决形式公正有效。当然,一个案子中可能掺杂着另外的案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被告知“另行起诉”如何处理?
魏妮娜律师解答: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一般只有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案由不一样的其他案件不能合并审理,即必须另行起诉。 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起诉。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独立的起诉程序
魏妮娜律师补充:
重复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当中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对这一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并未就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还是应当申请再审做出区分,但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不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