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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是什么?
魏妮娜律师解答: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为:①侵犯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年满14周岁的妇女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③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④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此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基本刑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魏妮娜律师补充: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而且主要实行行为是“卖”。之所以认为在只要实行行为“卖”之外,还有拐,原因有两点:一是本罪紧跟在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之后,显然也属于一种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当然不限于人身自由),拐进来就侵害了人身自由;二是该罪的加重情节中存在“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规定,若认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卖”,则由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难以评价为“卖”,只有认为“拐”也属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才不至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拐卖成年男子当然构成犯罪,只是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强迫劳动罪。一般来说,犯罪人拐卖成年男子都是把他们当作劳工去强迫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