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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国家在不断强化对环境资源管理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矿产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非法采矿罪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魏妮娜律师解答:
本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行为对象:矿产资源,它是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能被人类开发,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种矿物质。危害结果:是非法消耗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所消耗矿产资源的价值损失。定罪身份: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资格等为定罪身份,即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定罪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无定罪身份要件要素要求。
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等,如行为人在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时,具有上述合法的违法阻却事的,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魏妮娜律师补充: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第一、二次已被处理的非法采矿行为涉及的数额不应累计认定。为非法采矿而非法获取、储存爆炸物的,系牵连犯,从一重处罚。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损害的,被告人应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负清偿的民事责任。非法采矿罪的矿产品价值是以矿产的实际价值而非销售价值进行认定。
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