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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力时代”向“算力时代”的转变,虚拟财产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厘清虚拟财产研究方向的基础上,需对虚拟财产边界进行界定,区分虚拟财产与数据、网络服务、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真实财产电子化的异同。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魏妮娜律师解答:
网络空间中存在各种数据或电磁记录,但并非所有的数据或电磁记录都可以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类:游戏币、游戏点卡、武器、装备、道具、等级、身份、宠物等;网络账号类:QQ号、E-mail号、游戏账号、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店铺类:个人店铺、企业店铺等;虚拟货币类:Q币、B币、莱特币、以太币等;
现我国各地法院普遍认可游戏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物系由网络服务商编制并提供,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并可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的数据或电磁记录。可见,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认为虚拟财产是数据或电磁记录,其本质属性并不包含有无价值的评价。
魏妮娜律师补充:
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数据或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需要结合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进行判断,财物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有待立法的进一步明确。在立法尚未明确且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如何估价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贯彻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更为适宜。
《刑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关于公私财产的范围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由此可知,现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公私财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