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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审理的依据?
张善伟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实行,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证据,那么异议方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实施后,很多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不认可有异议,因为检材没有经过质证,应该有原告方申请法院对检材质证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善伟律师补充:
鉴定意见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且是“高等级”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它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鉴定公正性的关键,在于鉴定人要基于中立立场对有关问题作出结论性陈述,也即鉴定意见必须具备价值中立性。单方鉴定意见在性质和功能上应当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功能和目的只是受一方当事人之要求并辅助其就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一方对单方鉴定有异议的,有充分理由,异议方应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对检材质证后进行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