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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间接正犯古已有之。但上升为刑法学上的概念却是近代以来西法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间接正犯伴随共同犯罪理论产生,一度被视为对共犯从属说理论的补充,因而学术界往往将其与共同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起研究。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正确认定间接正犯?
张善伟律师解答:
实行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的身体动作,和利用动物、工具一样,将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也是可能的。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从犯罪形态上讲,间接正犯是不同于共同犯罪与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站在行为人立场上考量,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加以利用的行为人;从内涵上思考,间接正犯体现为利用者利用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由被利用者以身体动静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行为,被利用人因不具备某些因素(身份、目的、过失、刑事责任年龄等)不与利用者形成共犯关系,或者不构成犯罪,由利用人承担或利用人与被利用人对危害结果分担责任;间接正犯的范围,可以概括为被利用者构成犯罪与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形。
张善伟律师补充:
间接正犯的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4、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第一,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第二,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对丙实施刑讯逼供。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5、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这是指利用、控制、欺骗、强迫被害人的情形,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