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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与深厚的社会基础。古代婚姻讲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即是现今的彩礼。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那么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彩礼范围如何界定?
张善伟律师解答:
彩礼是当事人(一般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前或者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的较大数额的金钱及其他财物。
彩礼不限于礼金,可以是价值较大的任何财物形态,既包括金钱、动产等有形财物,也包括有价证券等无形状态的财产权利。随着资产权利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将彩礼限于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礼金的这种认识是不适当的。认定为彩礼须把握给付的时间条件。彩礼一般为婚姻缔结时(婚礼举办前后),与婚姻缔结紧密相联,另婚姻缔结时之前,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的礼物,系为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双方一般也未形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且在此期间,一般也不会发生较大价值财物的给付,故也不应认定为彩礼。一般情况下,彩礼是支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的较大财物。从给付对象来说,不仅包括直接支付给女方本人的财物,还包括支付给女方的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等)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叔、伯、舅、兄弟姐妹等)的财物。从财物价值来看,一般认识为财物的价值需较大。小额的财物给付,可归属于传统的礼节,由道德予以调整。
张善伟律师补充:
关于彩礼返还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主,在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该部分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给当事人。二是对财物属性进行鉴别。对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而对于衣服、化妆品、烟、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其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三是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四是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审理时在处理方式上将会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