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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要约有效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张善伟律师解答: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一旦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则意味着双方就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可以认为合同(预约)成立。如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或对部分内容进行变动,被称为“反要约”,视为承诺方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应当认定新的合同成立。
要约的要件主要有:(1)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简单的说,就是受要约人只要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意思表示的拘束;(2)向特定人作出;(3)内容和条件具体确定。法律上的承诺与日常生活中的承诺不是一个概念。法律上的承诺是相对要约作出的。承诺的要件主要有:(1)受要约人作出的;(2)向要约人作出;(3)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要约不一致,则为反要约。要约与承诺的关系为,要约先作出,承诺是回应。
张善伟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结合公司实务中的招投标来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一般认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方的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认定为承诺。但是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自身反悔或中标方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的,不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