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与无权处分行为具有天然的联系,所以在债权法体系尤其合同效力制度中也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善意取得的认定是怎样的?
张善伟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一句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必须按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才能够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张善伟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善意取得的买卖合同有效,物权变动效力待定,原所有权人追认,则买受人继受取得;原所有权人不追认,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买受人原始取得,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比如违约、侵权、不当得利。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