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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合法取得股权;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对于一个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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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黄颖律师解答: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要求确认其股权,主要是通过其已经出资或认缴了出资,或者通过受让或者其他方式继受了公司股权。在继受取得情形下,需要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的是“内外有别”的基本原则。对于公司内部而言,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侧重于审查实质要件,看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公司外部而言,股东资格的取得注重商事外观主义,侧重于形式要件。
黄颖律师补充:
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具体而言,能体现股东资格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票、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这些材料对股东的规定有时并不一致,法官必须选择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资格。尽管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认定股东资格。但是何为内部关系、何为外部关系有时并不清楚,有时甚至互相转化,所以还应当更深入地对上述材料进行分类和规整,以便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确定股东。认定股东资格没有绝对的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