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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即股东不能证明自己和一人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如何认定?
黄颖律师解答: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认定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综合考量。需要重点搜集的证据是公司的财务报告,如果股东也是法人,那么最好搜集股东的财务报告。有条件的最好准备3年以上的连续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力更强。
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从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方面综合考量。
黄颖律师补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使用公司账户,应健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防公司资金被股东随意占用、支配。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公司,不能违规以个人私有账户代为收取公司营业款,不能随意使用公司账户与个人私有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交易,不能频繁以借款为由支取公司资产,否则将导致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丧失。股东应当保持公司的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协助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以免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