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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料房到手后婚姻破裂,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处理?经适房上市交易会受到哪些限制?据统计,因为房价的居高不下,房产已然成为离婚财产纠纷的焦点。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不仅是社会的热点,也成为司法的难点。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
黄颖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解决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离婚归谁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黄颖律师补充: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在离婚分割时其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为购房对象的资格。经济适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请而另一方有出资的,有限产权属于申请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行为,可依公平原则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下获得合理补偿。
经适房的申请主体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通常包括夫妻双方、孩子及一方的父母,在不动产权证上除了登记权利人还会备注同住人信息。因可能涉及到其他购房人和同住人利益,法院在处理经适房分割时会谨慎地将其他购房人或同住人列为第三人。有时,法院也会追加具有回购权的住房保障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中心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