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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那么当父母去世或者说父母智力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等不能监护子女的,应该由谁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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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监护争议解决处理原则是什么?
黄颖律师解答:
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角度予以考虑,并从排列顺序在先的监护人中择先确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有不利于监护的法定情形,有关个人或组织有依法请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权利。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该是父母,在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呢,应该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就是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上述亲属都不具有监护能力,就由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黄颖律师补充:
现实生活中,有的成年人因为一些原因,比如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丧失了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时候,如果从事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民事行为,比如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活动,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监护争议的解决,采用请求“指定”的办法。指定权归“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定的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还要注意“临时监护人”的新规定。
《民法典》依据亲疏远近与监护方便设置其他民事主体监护资格,这种监护资格为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顺序分别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这是法定顺序,不得随意打乱。确定监护人时,应结合家庭结构、生活环境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判断,探求被监护人内心真实意愿,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