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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会就当时的承诺是赠与还是财产约定产生纠纷,那么到底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夫妻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有什么区别?
黄颖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一方可以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该约定合法有效,但赠与房产必须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夫妻赠与不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与普通的赠与没有本质区别,其受限于《民法典》关于赠与可撤销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况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要件之一即是需要完成登记转移,故在房产完成登记变更之前,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黄颖律师补充: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签订协议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无须征得双方同意,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这是一种单方行为。婚内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夫妻财产约定除非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外,无权撤销该约定。但对于夫妻赠与,除不得撤销情形外,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