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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两种主体也有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但是,不同主体申请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因此,如何区分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至关重要。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关系是怎样的?
黄颖律师解答: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是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执行标的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异议的,是案外人。案外人一般是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对执行标的拥有其他权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会对其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但其对执行标的拥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同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异议,那么这时提出异议的既是案外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并告知救济途径;如果是分开提出的,人民法院要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并分别告知救济途径。
黄颖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之后,如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之后,如裁定驳回,案外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关系是一种包含的关系,且是利害关系人包含案外人的包含关系。因为案外人是有其具体范围的,即对执行标的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人。而案外人向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也可以认为是案外人与执行标的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即案外人为一种特殊的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广义利害关系人还包括与执行程序有程序上利害关系的人。但是,在实践中,为了叙说方便,通常狭义地认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主张排除法院执行的人为案外人,与执行程序有一定程序上利害关系或对执行标的主张一定的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人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