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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从证据表现形式上来看都较为简单和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尺度也有所不同。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关于举证责任转移有何规定?
祁铈程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当案件事实在诉讼中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众所周知,我国诉讼法语境下的证明责任可分为“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系指提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事实的责任,后者则指不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的后果责任。举证责任的转移,涉及的是主观证明责任的问题——原告/公诉方提供足够证据后,被告方对系争事实存在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则与客观证明责任更为贴近,该制度直接决定哪方存在首先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不符合构成要件事实的义务。
祁铈程律师补充:
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也是,都属于法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法定证明责任的适用便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分配败诉风险的问题,当然没必要存在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的转移经常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其仰赖于法官的心证,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类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取决于人民法院对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综合评价结果。如果在对一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认为其证明力具有明显优势并初步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此时可以不再要求该方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而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具体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初步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