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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我们会经常看到商家打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全球最快”等各种花样宣传,商家做出这样的保证,我们总会觉得购物更心安,产品更有保障。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商家的这种宣传,有可能构成欺诈哦!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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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消费欺诈”?
祁铈程律师解答: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欺诈行为有两个基本表现,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前者一般被称为“积极欺诈行为”,常见的情形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一般而言可以概括为“说假话、卖假货”。后者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通常称为“消极欺诈”。构成消极欺诈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三是行为人未告知真实情况。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一般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行业惯例、习惯等。
祁铈程律师补充:
对欺诈消费者的认定,既要遵循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又要秉持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立场。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件:第一,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第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故意是经营者的主观构成要件,但过失不属于主观要件,这是因为如果经营者并无恶意,予以惩罚性赔偿显然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发展。经营者具有欺诈的客观行为,包括捏造虚假情况、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以此充好、以假充真等。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去综合判断。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说有一点标签瑕疵、夸张宣传就属于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