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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前医疗过错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祁铈程律师解答:
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当前医疗过错认定规则的司法实践中,在医疗水平的认定、诊疗规范的适用、免责事由的范围、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运用等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解决。1.医疗水平认定标准模糊:一是医疗水平的影响因素较难把握。二是医疗水平常与“医疗常规”概念发生混淆,致使医疗过错制度的规范目的产生偏差。2.诊疗规范适用绝对化:临床实践中的诊疗规范,通常是由医疗专家集体制定、针对多数共同临床医疗行为的一般性操作指南。3.免责事由存在争议。4.司法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祁铈程律师补充:
医疗过错的认定,既是法学问题,又是医学问题。健康需求和疾病的无限性,与医学认识活动的有限性,使得彻底消除医疗过错恐难实现。合理的医疗过错认定规则不存在内容一致的通用标准,应权衡各种因素综合判断:(1)医疗水平的认定,应以“理性医生”标准来判断诊疗注意义务的程度,适度考虑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资质差别;(2)限缩法律上诊疗规范的范畴,排除其司法适用中的绝对效力,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过错推定规则可以被推翻;(3)规范医疗过错的免责事由,认可紧急医疗措施的免责性,重视患者的个体差异;(4)审慎对待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能作为案情判断的辅助证据,不宜直接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