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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因其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而广泛在合同中予以应用,但在实务中,经常能发现一些天价违约金条款,真是令人瞠目结舌!那么,违约金是随意设定的吗?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李勇律师解答: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情况。(2)当事人过错程度。(3)预期利益。(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5)其他因素。
李勇律师补充: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造成的损失为基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填平原理)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过分的,直接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不再调整。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并且过分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斟酌考虑合同标的总价款、一定倍数的租金或者承包金、通常利率一定倍数、投资性质合同中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因素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