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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登记名义人的不动产物权,人们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不动产状况、权利人姓名、权利内容等登记事项来确认其不动产物权现状的。若反映登记名义人之不动产物权现状的某一登记事项发生事实变化,则应及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以使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事实状态保持一致。这一以反映登记名义人之不动产物权现状的某一登记事项于登记嗣后所发生的变更为内容的登记,即为变更登记。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房屋拆除灭失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李勇律师解答:
变更登记虽然不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但其对于如实反映不动产物权现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在关系不动产物权现状的某一事实——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表现即为某一登记事项——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适用变更登记。须为反映登记名义人之不动产物权现状的某一登记事项的变更;该变更事实须发生于不动产登记嗣后;对该变更的登记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属关系。
房产倒塌后须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同《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所有权人应当自倒塌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先注销房产权利登记后才有变更登记,变更后成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在房屋倒塌后,其土地使用权的确不一定到期。
李勇律师补充:
对房屋已经灭失,当事人认为房屋灭失前登记的房屋权利状况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房屋已经灭失,当事人认为房屋灭失前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改变房屋登记行为的情形主要有注销、撤销、变更、更正等。房屋登记机构注销房屋登记后仍起诉原登记的案件多与拆迁有关。
如果房屋权属证书已经注销,当事人认为原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房屋灭失之后,当事人认为房屋灭失前的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当事人认为房屋自然状况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