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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刘瑞凤律师解答:
按照选举法规定,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刘瑞凤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1、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2、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3、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 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4、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5、将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规选举材料中下发,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6、不服从选举工作人员管理,辱骂工作人员,致使现场秩序混乱的。7、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