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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日常的合同签订中一般都会经历三个阶段:缔约、生效、履行,而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会经历双方前期的磋商,在缔约前期将双方的意见和想法进行交换,达成初步的意向。在实务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度较高,相关的内容也大都采纳自己习惯的形式及语言进行约定,但合同始终还是需要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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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与意向书的区别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意向书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进行多次谈判和 反复磋商而订立的,以表达初步设想、记录协议达成程度为内容的文 件,目的是更好地规划将来的谈判。意向书体现的是当事人打算订约 的意愿性,其内容更灵活,形式更自由。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 允诺或协议。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债权合同,它的合同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 独立性体现在其成立与否与本约是否成立并无关联,也在于订立预约 合同的当事人互相之间存在订立本约的独立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 护。预约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使预约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同时预约合同不要求双方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形式,书面、口头等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均可成为预约合同。
刘瑞凤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作为已被我国民法典正式确认的合同形式,具备合同的标准形式要件。一般而言,当事人、标的以及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三个要素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而“仅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并非严格的法律文件,可能仅体现出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初步合作的意愿,其形式并不严格要求其具备合同的标准要件,也不一定具备合同的性质。相对意向书,预约合同对于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应该更为明确,愿望更加迫切,交易双方应当有受预约合同约束的意愿。在预约合同中,交易双方表达了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所以双方当事人均需受到该意思表示的拘束,如果一方违背了预约合同的约定,则必须承担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之相反,意向书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其签订并不必然导致本约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