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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刘瑞凤律师解答:
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问题的关键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违反《公司法》第16条订立担保合同属于越权代表,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权人无法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刘瑞凤律师补充:
虽然《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在担保问题上,《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也对《民法典》有关法定代表人权限和职责进行了法定限制,对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