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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保全,简称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合同保全有哪些方法?
刘瑞凤律师解答: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撤销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刘瑞凤律师补充:
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都属于债权保全的方法,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行使代位权,有利于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从而达到保全债权、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即使司法实践未必支持该主张,但债权人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撤销权、代位权,势必会造成债务人、相对人更大的压力,有利于促成双方调解,造就意外之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四十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调查费等合理成本由债务人承担。
刘瑞凤律师结语:
《民法典》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使得代位权更加“锋利如矛”,撤销权更加“如虎添翼”,两者并驾齐驱,共同助力防范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建立公平、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